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史某某,曾用名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路**号。2016年9月19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9年8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武山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武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趁武山县城逢集,从洛门窜至武山县寻光阴(指偷人),在渭北综合市场转着寻找可以实施盗窃的目标,当其转到成衣市场时,被告人史某某发现被害人何某某推着自行车带着孩子在买衣服的地方转,便伺机跟上,趁何某某将自行车停放在一个买鞋的摊位旁边转身挑鞋时,史某某将何某某自行车前行李筐的红色手提包偷走,随后从渭北综合市场跑到武山县城南滨河路公厕旁的河滩上将盗窃来的红色手提包打开后,将包里的3900元和一部白色OPPO A59s手机拿走,包内其他物品连同手提包一起丢弃在河滩,后坐公交车返回洛门将赃款挥霍,盗窃OPPO A59s以200元在兰州销赃。
2019年12月18日,经武山县发展改革局认定,武山县公安局办理的何某某财物被盗一案中涉及的OPPOA59S手机在2017年8月24日市场零售价为1528.00元。
被告人史某某盗窃总价值共计54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频光盘;6、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系累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佩玲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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