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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住当阳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因盗窃,于2019年8 月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执行。

法律援助律师何梦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史某某在宜昌市城区,采取乘人不备等手段先后盗窃作案3起,盗窃手机2部,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40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38号爱尔康诊所,乘人不备,将被害人瞿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华为牌P8MAX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5 元。

2、2019年9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22号中博讯手机城,将被害人杜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荣耀牌畅玩7A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3、2019年9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果园一路彝田香食品店门口,将被害人田某某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瞿某某、杜某某、田某某的陈述;3.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指认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盗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宁焰
代理检察员: 杨影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何梦丽律师联系电话1558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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