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91********,汉族,中专毕业,无业,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院**楼**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发现其租住的**院**楼**号房间门口电表箱上放有一把十字形钥匙,猜测该钥匙就是**号房间门钥匙,随即尝试用该钥匙打开**号房门,进入室内,从床下盗走5盒帝豪香烟,6盒红旗渠香烟,一部银灰色华为手机,以及内衣等杂物。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上述香烟、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21元。案发后,上述物品已追回,现依法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被盗物品照片;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柴海滨
检 察 员:张 力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路**院**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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