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涟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至12月18日,被告人史某某在涟水县涟城街道境内盗窃作案5起,窃得电动车5辆,总价值人民币454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到涟水县涟城街道金陵大酒店门前,窃得徐某某梦田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343元;
2.2020年10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到涟水县外国语高级中学停车棚内,窃得陈某某小羚羊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238元;
3.2020年1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到涟水县朱码街道中天名人湾小区10号楼楼下,窃得刘某某帝豹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510元;
4.2020年12月18日3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到涟水县朱码街道中天名人湾小区,窃得冯某某劈风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668元。
5.2020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史某某到涟水县涟城街道府前御景园小区10号楼楼下,窃得陈某某都市风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789元。该辆电动车已被涟水县公安局扣押并发还给陈某某。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史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海峤
检察官助理:任正雷
2021 年 1月 29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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