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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5198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号)。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史某某先后七次至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539号21世纪太阳城购物中心盒马鲜生超市,窃得食品、日用品等商品,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至上述地址,窃得酸奶、燕麦片等商品;

2.2019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史某某至上述地址,窃得苹果、芒果、意大利面等商品;

3.2019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至上述地址,窃得自煮火锅、白虾、牙膏等商品;

4.2019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至上述地址,窃得黑芝麻糊、干货礼盒等商品;

5.2019年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史某某至上述地址,窃得鸡蛋、电动牙刷等商品;

6.2019年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史某某至上述地址,窃得松茸礼盒、腰果等商品;

7.2019年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史某某至上述地址,窃得奶粉、黑米粥、玫瑰花茶等商品,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将所窃商品放下逃离。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安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赵 迅

检察官助理:孔令秋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851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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