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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盗窃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1〕Z5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住四川省富某某**镇**路**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9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10时50分左右,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富某某富世镇富州大道东段半岛别院小区,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于半岛别院8栋3单元楼下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车推出,但因未将该车龙头锁弄断无法推走,其担心白天被人发现,遂将该车停至附近等待晚上实施盗窃。当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史某某再次来到半岛别院停放涉案电动车的位置,以将该车龙头锁扭断后推走的方式将涉案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史某某将所盗电动车卖给他人。经富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3475元。

2020年12月22日,犯罪嫌疑人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车查获并于2020年12月23日发还被害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半岛别院小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至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晓明

检察官助理:蒲宇果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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