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史某某利用事先知道的被害人徐某某微信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账户信息,使用自己的苹果手机登录位于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的被害人徐某某微信账户,窃得该账户内人民币800元。
2.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史某某利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微信账户内人民币6501.3元。
另查明,被告人史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银行卡等物证扣押照片;
2.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景勇
检察官助理:孙建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联系电话:1854981****)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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