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137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73********,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在江苏省高邮市**镇**村**组**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7时许,被告人史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楼下,窃得被害人伍某某停放在上址的电动自行车储物格内价值人民币2,675元的红色iphone XR 128G移动电话一部。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史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证实于上述时间、地点,被窃红色iphone XR 128G移动电话一部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视频资料光盘片一张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史某某处扣押红色iphone XR 128G移动电话一部并发还被害人伍某某的事实。

4. 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书证,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

5. 谅解书,证实被害人伍某某对被告人史某某表示谅解。

6.关于案发的工作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史某某的到案情况的事实。

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史某某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8.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作案的场所进行了指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史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乔萍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3**/2090****。

2. 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