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镇**村**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6日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6000。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8月19日被包头市交警支队河西大队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3日22时左右,被告人史某某驾驶蒙B1****号的红色**轿车前往包头市青山区色气湾旧村,将**干路下的**有限公司安置的**主机箱(光交箱、熔纤盘、分光器)盗走,并藏匿在其位于包头市昆区**村**区**号住宅院内。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08元。
2.2019年3月10日19时左右,被告人史某某驾驶蒙B1****号的红色**轿车前往包头市青山区色气湾旧村,将**干路下的**有限公司安置的**主机箱(光交箱、熔纤盘、分光器)盗走,并藏匿在其位于包头市昆区**村**区**号住宅院内。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户籍情况,前科情况,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合同审批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益承诺书,通用流程,谅解书赔偿协议;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某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乙的报案及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包头市青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包青价认字(2019)21号和4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3436元),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史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云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被羁押在包头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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