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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涉嫌诈骗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5,曾用名史文静,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文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10月初,被告人史文惠共骗取他人人民币67.5万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史文惠编造自己能帮人低价购车的事实,诈骗被害人胡某某购买轿车款人民币18.5万元。

2、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史文惠编造自己能帮人低价购车的事实,诈骗被害人李某某购买轿车款人民币7万元。

3、2019年9月初至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史文惠编造给父亲治病、帮弟弟解决交通事故等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2万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史文惠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史文惠供述;

2、被害人胡某某、田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陈述;

3、证人郑某某、毕某某、史某乙、史某丙、李贺珍等人证言;

4、胡某某、田某某欢、李某某、陈某某与史文惠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史文惠、李贺珍、郑某某等人银行交易明细;

5、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文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文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军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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