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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涉嫌盗窃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0047,汉族,初中毕业,国网**公司职工,住鲁山县**镇**街**小区(户籍地:鲁山县**镇**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 1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鲁山县城墨公路中国工商银行ATM机处取款时,发现鲁山县**镇男青年罗某某遗留在ATM机卡槽内的一张银行卡,顿生盗窃之念。被告人史某某遂通过ATM机继续操作程序,连续三次从该卡内盗得人民币12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史某某供述和辩解;

2. 被害人罗某某陈述;

3. 证人杨某某、张某某、吕某某证言;

4. 户籍证明、工作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5.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6. 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  亮

刘莹莹

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附:

    1. 被告人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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