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史某某(曾用名史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庙**村**村**号。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3时45分许,史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的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涡阳县**村**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对史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9.4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史某某户籍信息、驾驶证及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秦红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涡阳县涡南镇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某某号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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