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68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2********,初中肄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9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2019年9月3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史某某以举报被害人史某乙在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北**宅基地建房相关手续不齐全为由,对史某乙进行威胁,敲诈史某乙现金500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史某某以举报被害人杜某某在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坡**宅基地建房相关手续不齐全为由,对杜某某进行威胁,敲诈杜某某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史某丙、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乙、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冀鹏毅
郭 宇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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