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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石井乡**村农民。2016年5月3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5月28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本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因被害人韩某某驾驶车辆别其车辆,在**纸业北门口史某某与韩某某发生口角致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史某某将韩某某面部打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价鉴定室鉴定,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韩某某被伤害案现场平面图、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等;2.证人史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陈述;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琳

        张园园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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