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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 ,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史某某因发现同居女友与被害人王某某有暧昧短信,遂携带菜刀到兰西县**镇**厂找王某某理论,发生争吵后用菜刀将王某某砍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和轻伤一级。

经侦查,被告人史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照片)、木板(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兰西县中医医院诊断书、常住人口信息、兰西县公安局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史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

8、电子数据史某某故意伤害案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故意使用菜刀砍伤他人致重伤,侵犯了他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史某某已经认罪认罚,建议对史某某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雷

书记员:时亚楠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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