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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Z18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阿某某******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14时许,在阿某某史某某驾驶的四轮车上,高某某与史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用拳头互殴对方,致高某某嘴部和右侧肋骨受伤。经阿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说明》、《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2.证人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龙

检察官助理:王重阳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阿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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