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派出所管内。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9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KTV门口偶遇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史某某因之前琐事记恨被害人张某某,遂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张某某胸部、腰部等部位受伤。经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胸部、腰背部外伤致右侧第5、6肋骨及第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均可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史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吉鹏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