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史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淮南市,居民身份证号34040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乡**村,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街道**小区。2019年4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上午10时许,在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大头鞋业前,被告人史某某等人与被害人贾某某因摊位占地发生争吵,继而互相厮打,致贾某某一颗牙齿(21)当场脱落,一颗牙齿(31)松动。贾某某案发当日入院治疗,该松动牙齿(31)因外伤性脱落。2019年3月29日,经淮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住院病案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陈述;
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殴打被害人贾某某,致贾某某受伤,经鉴定,贾某某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史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宁
检察员:胡一民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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