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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户籍地平邑县**村,住平邑县**路颐和家园,2017年11月10日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监视居住于住处。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欲收买一女婴自养于2017年11月8日通过管凤美、石英梅、阿打俄色联系介绍欲以7万元从来古木辛扎(以上四人均另外处理)手中收买一名女婴,双方约定待查体**后再支付价款。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史某某带该女婴在平邑县人民医院查体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拐卖女婴被解救送往临沂市福利院临时照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NA鉴定意见;被收买儿童的照片、被拐卖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等书证;同案人管凤美、石英梅、徐倩等人的供述;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办案说明等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蕾

检察官助理:闫晓辉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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