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乡**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八角派出所抓获,于2020年9月12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于2019年3月6日从阜平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镇**村**项目工程,于2019年4月8日从**公司承包阜平县**镇**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三标段工程,两项工程均于2019年10月完工。工程完工后,史某某拖欠两项工程的工人工资拒不支付,经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致使工人多次到县委政府上访。截止2020年1月10日案发,史某某仍未支付140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810605.2元。经查,工程完工后,**公司未支付两项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59374.83元。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东云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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