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462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天津市,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史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其租住地内,以在网上投注境外“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史某某负责收取和支付投注金,刘某某负责操作电脑进行网上投注。
2019年9月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召集张某甲、任某某、张某乙等人在该租住地内进行“百家乐”赌博,由刘某某负责操作电脑进行网上投注。期间,被告人史某某以现金和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张某甲的投注金10900元,现已扣押。当日23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等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微信转账记录;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涉案人员身份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张某甲、任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翀
2019年12月25日
附:
1.案卷2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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