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3054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02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由本院管辖。被告人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史某某在本市通过微信、电话或者当面的方式,分别为参与网络赌球的赌客夏某某、李某某、贺某某等人接受投注,并提供资金结算,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被告人史某某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夏某某、李某某、贺某某、尤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对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的指认;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抓获经过》以及调取的户籍资料;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殷
检察官助理王璐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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