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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905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阿香”(另案处理)处获取“圣安娜”百家乐赌博网站账号和密码,后将上述账号和密码提供给张某某(另案处理)用于投注参赌,共计出码人民币约14万余某某。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史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手机微信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宾馆旅客住宿登记表、现场照片、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谢伏海、张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U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宁吟

检察官助理 戴文超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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