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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开设赌场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19003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河南省济源市****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软件“微信”、“闲聊”召集玩家,建立网上赌博群,通过购买房卡在“紫幻河南麻将”APP平台上开设房间,组织群成员在其创建的房间内赌博,被告人史某某以每局抽取5元房费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累计抽头渔利约57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霄  

任瑞霞

年七月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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