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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979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3********,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号**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史某甲通过闲聊组建“**娱乐”聊天群招募赌客至其在“**麻将”APP开设的好友馆赌北仑花麻将,1元1积分,每局8副牌,每局累计积分超过20分的大赢家通过闲聊支付4元台费。期间,被告人史某甲通过闲聊零钱包累计抽头获利约人民币19.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史某甲退缴部分涉案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转账交易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乐某某、史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雄杰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史某甲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光盘1张、书证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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