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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镇**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19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9月17日期间,被告人史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中路57号**烤肉店内及沈阳市于洪区**街**公寓等地,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该赌博网站二维码****,招募下级代理。其中下级代理陆某某(另案处理)接受党某某投注。被告人史某某从中“抽水”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史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史某某建设银行卡照片及流水、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实:证人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晓旭

检察官助理 李品谦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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