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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住武乡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818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923日被武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史某某通过互联网下载“胡乐麻将”等APP,然后在APP内建立亲友圈、开设虚拟打麻将房间,邀请参赌人员加入,组织参赌人员以打“武乡缺砍”、“晋中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史某某通过亲友圈管理参赌人员,通过微信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以每局抽取4元至5元房费的形式抽头渔利。

2020年1月1日至案发,被告人史某某赌资结算微信帐号流入资金共计1256710.02元,流出资金共计1265373.27元。2018年11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史某某至少组织35人进行赌博,收到参赌人员转帐至少3983笔,共计475557.53元,抽头获得至少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山西晋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博场所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燕

检察官助理:史愈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8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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