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镇**单元**室。曾于2019年8月28日,因聚众斗殴罪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20年2月8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为打听其朋友下落,约被害人周某某到黑山县黑山镇***城北门周某某的轿车里。周某某告知史某某不知道相关信息,史某某便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扎周某某右胳膊两刀致其流血,后周某某妥协同意帮助史某某去寻找。期间,史某某让周某某帮其找朋友的过程中,又断断续续扎周某某胳膊、前胸等处数刀,致周某某受伤,后史某某让其朋友将周某某送往医院。经鉴定:周某某5.6.4.f胸腔积血、积气,构成轻伤二级;5.11.3.b多个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构成轻伤二级;5.10.5.c肌腱损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史某某到黑山县黑山镇公安派出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病志、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史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史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8月28日,史某某因聚众斗殴罪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一款,应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绍 凯
检察官助理:樊佳茵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94页;
3.证人名单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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