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街**号,住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乡**号。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原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2018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元某某林江名城小区14号楼,无故将位于该楼的林江名城社区办公室窗玻璃砸碎。
2019年5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元某某江景之都小区地下车库,无故将车库内的6个监控摄像头拽断损毁。
2019年9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元某某绸二新区、中宝家园、昊森装饰城、中富小学等地,无故用砖头将停放在路边的12辆汽车玻璃砸碎。
经丹东辽东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涉案资产评估总价26869元。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史某某在元某某广济派出所对面路边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资料、前科判决及指认照片;证人张某某、殷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邱某某、肖景悦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丹东辽东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铁军
代理检察员:邵英健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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