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某某寻衅滋事、侮辱国旗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2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前往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9号21栋外人行道,采用撕扯与踩踏的方式对插在小区大门旁的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进行侮辱,期间被正在此地吃宵夜的被害人高某某及证人包某某发现并劝阻。后,被告人史某某心怀不满回家拿出一把折叠水果刀(经认定:该刀具属于管制刀具)返回上述地点,将该水果刀架在被害人高某某脖子处对被害人高某某进行恐吓、威胁,期间将高某某的颈部与右手划伤(经鉴定: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公共场合,故意以毁损、践踏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国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持凶器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孙宏皋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提讯证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