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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街**号,2013年5月23日因犯保险诈骗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元,2015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3日因为吸食毒品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晚,被告人史某某容留王某某、宋某某、马某某在涿州市**镇**村家中吸食冰毒,四人吸食完冰毒之后,马某某、王某某去高碑店购买冰毒,至2020年6月7日凌晨返回史某某家中,史某某再次容留王某某、宋某某、马某某、周某某一同在家中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判决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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