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村**队**号,现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小区**幢。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史某某容留李某某、葛某乙在位于**镇**村其家中二楼卧室内吸食冰毒。次日,史某某容留葛某甲在其家中该卧室内吸食冰毒。2018年8、9月份至年底,被告人史某某五次容留李某某在其家中该卧室内吸食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葛某乙、葛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一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 佳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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