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7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陕州区**镇**家属区**排**号)。1990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24日因吸毒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24日因吸毒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6月26日因吸毒被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6月26日被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20年7月31日经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史某某容留田某某在其三门峡市湖滨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的租住处利用锡纸、吸管、自制溜冰壶等吸毒工具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6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容留田某某在其三门峡市湖滨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的租住处利用锡纸、吸管、自制溜冰壶等吸毒工具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史某某容留李某某在其三门峡市湖滨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的租住处利用锡纸、吸管、自制溜冰壶等吸毒工具吸食毒品。
4、2020年6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容留李某某在其三门峡市湖滨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的租住处利用锡纸、吸管、自制溜冰壶等吸毒工具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询问视频、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男
检察员:高 琳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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