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滨州市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滨州市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阳某某**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史某某与刘某某、赵某某、董某某、“倩倩”五人在其阳某某**镇**村家中饮酒吃饭,后被告人史某某容留刘某某、赵某某、董某某在家中吸食冰毒。

2、2018年3月19日晚,被告人史某某容留刘某某、董某某、赵某某、曹某某四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3、2018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史某某容留刘某某、董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4、2018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史某某容留刘某某、董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5、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史某某容留刘某某、董某某、赵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6-7、2018年秋,被告人史某某容留刘某某、王某某先后两次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董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

检察官助理:佘晓菡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某某**镇**村;

2、侦查卷宗二册、单行材料二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