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林刑诉〔2019〕5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83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4月11日被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隆回县森林公安局逮捕。2019年5月16日本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史某甲携带锄头、玉米种子、肥料、打火机到**排**村油茶基地)的土里播种。因土边茅草太深,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打火中遗失)点燃茅草。由于当天风势大,将火吹向了土上面的油茶基地,引发山林火灾,火灾于当日15时许在当地干部群众的扑救下熄灭。经林业技术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2亩,主要树种为油茶、马尾松近熟林。
另查明,2019年5月2日,被告人史某甲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严某某、李某某、文某某、刘某甲的损失人民币20000元,取得了四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收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罗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失火烧毁有林地面积32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57431****(史某甲儿子史某乙)。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罗某某、孙某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