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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合同诈骗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87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87********,汉族,大学文化,系浙江省杭州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公寓**幢**单元**室,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室

行政处罚(有/无)

 无

刑事处罚(有/无)

 无

取保候审时间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逮捕时间

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绥滨县公安局执行。

案件审查过程

本案由绥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末的一天,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总经理被害人乔某甲(女,46岁)经其朋友介绍认识了浙江省杭州市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史某某,二人在杭州市西溪创意园西湖区******号楼**室“**装饰”史某某的办公室内见面。史某某谎称,“**装饰”挂靠在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名下,并且在上海市虹口区中标了上海凉城新村街道073-06号地块广奥路项目的房屋精装修工程,如果乔某甲想做的话,可以把该工程转包给乔某甲,并向乔某甲展示了该项目的图纸及相关材料,骗取了乔某甲的信任。后史某某冒充“中装建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乔某甲签订了该精装修项目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前期在10日内支付履约保证金。2019年12月9日至12月13日间,乔某甲安排“**物业”的法定代表人乔某乙通过绥滨县建设银行及手机银行将保证金170万元打入史某某提供的“**装饰”账户内。所得赃款被史某某部分用于偿还公司和个人债务及公司、个人日常花销等。案发后,史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10日、1月11日、1月22日返还给乔某甲37万元,剩余赃款至今未返还。

经侦查,被告人史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浙江省杭州市抓获。

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证据

物证:金河田主机箱1个、电源线1根、华为手机Mate30Pro1部。

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等。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乔某甲的陈述。

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无。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绥滨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光盘9张;电子数据:U盘1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  姜力力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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