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镇**乡**大队**小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和朋友在**路**公里处**饭店吃饭,吃饭期间饮酒,于当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驾驶新N7**** 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路**公里处**饭店门口行驶时,被西园区中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史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2.93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681****;
2.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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