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身份证号4206211995********,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路**号,住襄阳市襄州区**路**号**单元**楼**室。2016年9月5日,因酒后驾车,被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樊城大队处以注销最高准驾车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罚;2018年5月4日,因赌博被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持C1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鄂A****J白色“观致”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襄阳市樊城区定中街往襄阳市鱼梁洲经济开发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鱼梁洲经济开发区浩然路与梦泽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当场暂扣了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将其带至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9月19日,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送检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7.5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2020年9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后驾驶鄂A****V白色“观致”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襄阳市襄州区永安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8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被带至襄阳市襄州区医院惠民院区抽血备检。2020年9月25日,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史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6.8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3.抽取血样视听资料;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浩
2020年10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史某某现住襄阳市襄州区**路**号**单元**楼**室,联系电话19986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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