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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公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号,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沿中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与南高基交口处,被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史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5.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宝莉

2019年6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村

**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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