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7日23时55分许,史某某驾驶冀******黑色**牌小型轿车,沿易县靖远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易县西关大桥路口路段,被易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史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所抽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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