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林西县人。无前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镇**村**组。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蒙DJ****号小型轿车由林西县林西镇东门外去往林西县大井镇大发村三组时,在林西县庙大线大井镇大川梁下岔路口南侧五百米路段与王某甲发生纠纷,被林西镇居民王某甲以酒驾为由报警至林西县公安局。2019年2月11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良血液含量为195.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史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巍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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