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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75********,汉族,专科毕业,**大药房员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新乡市卫滨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2月25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20年4月26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没收被告人史某某保证金1万元并责令重新缴纳保证金2万元。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被告人无故拒不到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豫G******号(绿牌)小型汽车沿新乡市卫滨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路与**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2月24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36.8mg/100ml。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史某某被民警口头传唤至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的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史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认定坦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梁双

书记员:丁亲亲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卫滨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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