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亳州市人,住安徽省亳州市******行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主动投案,次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史某某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皖S*****铃木牌二轮摩托车,自亳州市**区**镇**行政村行驶至阜阳市太和县**镇**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坟台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国栋

检察官助理:宋智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