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5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现住:东乌旗**小区商住**号**单元**室,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乌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东乌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9时55分,被告人史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蒙H*****号邦德牌100型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乌旗**镇**街**超市前侧柏油路时与赵某某驾驶的蒙H*****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史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0.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韩素花
附:
1.被告人现住:东乌旗**小区商住**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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