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曲周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6日23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D**号小型汽车沿曲周县新华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滨河路西侧路段处,倒车过程中撞上张某某停放在新华路北侧冀D**号小型轿车,后冀D**号小型轿车受力撞向秦某某驾停放在新华路北侧的冀D**号小型轿车,造成三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河北省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史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某、张某某均无责任。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检验:史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4.9mg/100ml。
后被告人史某某对秦素祎、张某某财产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秦某某、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及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李某某证言;4.被害人秦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酒精检测报告、河北冀通司法鉴定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维中
检察官助理:张永谦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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