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荫营矿临时区**。2020年2月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荫营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晋C****E小型越野车行驶至国道207线阳泉市郊区荫营镇前洼村路段时,闯防疫卡口,继续向后洼村方向行驶。后被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振泽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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