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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79****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职业:贵州省贵阳市**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市场销售,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号),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0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00时42分左右,被告人史某某驾驶号牌为苏A2****的小型轿车,沿大校场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民警拦下检查,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史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史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1.7mg/100ml血,达到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标准。归案后,被告人史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贡小康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385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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