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21958********,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福安市**镇**号楼**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史**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安市富春大酒店沿解放东路往鹤山西路方向行驶,行经解放东路物资局宿舍附近路段被福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9.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并发还的闽******号小型普通客车;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福安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解某某证言;

4.被告人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吹气、抽血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史**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溪潭镇溪北洋明月花苑5号楼1605,联系电话156959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83页,检察卷壹册10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