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渭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02**********,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市**区***局工人,户籍地:陕西省**市**区**镇**村**组**号,现住在陕西省**市**区**小区。2020年4月17日因喝酒被渭南高新交警大队行政处理。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9日21时许,史某某酒后驾驶陕*****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胜利大街沋河桥西口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交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147mg/100ml.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8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告知笔录、抽血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史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小剑
检察官助理:程 攀
2021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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