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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山西省平定县**镇**村。2019年12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2日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O号小型轿车,行至国道207线960KM+200M(平定县**镇**村口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冀A****V、晋C****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史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史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31.01mg/100ml。事发后,被告人史某某赔偿了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信息档案查询、平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110接处警受理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气检测结果、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史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永生

检察官助理:郝雯蕊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住山西省平定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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